市民关先生:这个假期我们全家老小七口人去了庐山,景点游人很多,可旅行社的导游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对我们进行提示,我父亲还犯了一次高血压,险些晕倒,导致后面很多景点都不能游玩了。如果在旅行过程中突发事件,而旅行社如果没有尽到安全提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呢?
解答: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岳华律师说,我国《旅游法》第81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发生意外等问题,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承担责任,旅行社要将行程安排与游客身体、年龄状况相适应,遇有老人、儿童和身体虚弱的游客,要单独提示和告知,一旦意外发生,导游可会同地接社商量妥当的处理方案,并征求其他游客的书面意见。
李先生:假期我随团到苏杭旅游,由于一些景点人太多,后来导游和大家商量更改了一个“同等价位”的景点,并签字确认。我其实不愿意换景点,可只能少数服从多数跟着签字同意了,旅行社变旅游景点能否要求索赔?
解答:潘律师说,我国《旅游法》中明确,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的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的,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如果导游更改景点得到了团友们的认可或签字确认,证明李先生已经同意更换景点,这就不是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景点了,因此不能得到赔偿。
潘律师说,旅游者可先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提出赔偿请求,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请求赔偿可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赔偿的要求及理由;有关材料。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对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游客进行赔偿,或直接该旅行社质量金对游客进行赔偿。如果旅游者对质监所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质监所所属旅游局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当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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