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皮跳吉凶2015年3月30日凌晨,在泰国芭提雅的街头,一辆泰国双排座车从酒吧出发驶向酒店。车上的中国游客沉浸在旅行的快乐中。就在此时,一名王姓醉酒男子突然起身,从车上一跃而下,经抢救无效身亡。这本是他与妻子的度假之旅,事发后,家属将常旅和中铁国旅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
途中,王先生突然起身越过导游跳下车,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4日死亡,死亡医检报告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84毫升。
之后,常旅垫付了医疗费、尸体运回国内费用等共计12万余元。此外,还向王先生的家人赔偿了15万元。
王先生去世后,因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杜女士与王先生的父母一起将常旅和中国铁旅诉至常德市武陵区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泰国地接社收取的旅游活动费用未消费完,王先生在地接社安排的酒吧活动中醉酒,返回途中突然起身跳车,对于自身性行为具有较重大,酌定其对自身死亡后果自担40%民事责任。
结合案情,依法酌定常旅、中铁国旅各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代替中铁国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原告总损失合计84万余元,该损失由常旅赔偿25万余元、太平洋保险代替中铁国旅赔偿25万余元。
“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自身的行为有预判能力,其明知故意跳车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仍然跳车,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却认定其承担40%的次要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太平洋保险上诉称。
此次泰国出境游,曹某作为自然人是无资质承接出境旅游项目,常旅有理由相信曹某的行为代表中铁国旅。
由于王先生在泰国地接社安排的酒吧游玩活动中醉酒后返程,无其他同行亲友陪伴,且旅行社亦未安排安全度较高的乘坐工具,此时中铁国旅委托的地接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返程途中疏忽大意、临危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王先生从车上意外落地而造成死亡,应当认定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故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