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厦法宣)68岁的张某(化名)参加某旅行社公司的南非8日游,途中病故,家属起诉该旅行社,要求赔偿。厦门中院审理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负有主要责任。
旅游途中,张某突然无法早餐,并出现气喘、乏力等身体不适的症状。同伴及旅行社公司的领队迅速送其前往医院就医,经检查后诊断为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患者虚弱且轻度脱水等症状,并输液治疗。输液后,张某被搀扶上旅游大巴前往就餐地点,但始终身体虚弱,难以,且无法行走。傍晚6、7点左右,旅行团到达酒店,张某出现翻白眼等异样,同行的友人遂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酒店医生、救护车相继赶到,可惜抢救无效。当晚9点20分,张某死亡。根据尸检报告,死因系主动脉夹层。张某的妻子和女儿为此请求旅行社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害抚慰金等635805.04元。
经查证,该旅行社公司组织包括张某在内均年满6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远赴南非的8天7夜高强度长途旅游,依《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应针对老年人的身体特点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但根据证人证言,该公司仅在出行前安排一场针对南非治安问题的说明会,疏于、说明。
虽然南非当地医院诊断张某“胃食管反流疾病伴胃炎”,但死者出院后,身体状况并未好转,领队却始终未给予关田凤山简历注。由于该旅行社公司在旅游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其未达到注意义务,构成重大,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损害负有主要责任,承担70%的比例;死者在《出境旅游报名表》中“身体状况”一栏书写“健康”,说明其对自身健康过于自信,故对损害负有次要责任,承担30%的比例。
据此,法院判某旅行社公司赔偿张某妻子及女儿损害抚慰金20000元;判令某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90290.55元。
旅游经营者应对参与人员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说明、通知和义务。尤其是以老年人为主的旅行团,更应制定适合老年人身体情况的行程,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保障老年人必要的休息,保障其旅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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