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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不购物次数
  •   为配合旅游法相关,今年4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四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提出“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根据旅游法的要求,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旅游者权、履行合同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支付一倍至三倍赔偿金等内容,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

      但据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市旅游研究会会长杨富斌披露,近日,市旅游研究会旅游法实施情况课题调研组,通过在广西桂林等地的调研和座谈发现,今年4月发布的这份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存在重大缺陷,亟需修正和完善。

      杨富斌介绍,2010年示范合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二条“旅程安排单”中,旅程单应当对一系列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其中第(8)项:“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第(10)项:“另行付费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当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另行付费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王震在新疆然而,在2014年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这两条最重要的却没有了。”杨富斌对此很是不解。杨富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本来,旅游法有关条款的基本和立法目的是通过对旅游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的和规范,整治“零负团费”等旅游业乱象。但由于在2014年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存在的这一重大缺陷,有业界人士称,2014年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与2010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是一个大倒退”。

      “相比之下,2010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倒比较切合旅游业实际,因为它对旅行社安排购物的时间和次数有明确的:安排旅游购物的次数不能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譬如,6日游的旅游购物次数不能超过3次。同时,对另行付费项目也做了明确。”杨富斌说。

      他认为,按照2010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监管人员,对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次数是多还是少,非常清楚,既便于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和,也便于旅游监管人员检查和监督。

      “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旅游法颁布之后新出台的这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此重要的条款和规范却莫名其妙地没有了。”

      杨富斌分析指出,从表现上看,似乎按照旅游法第35条的,旅行社不得随意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了,要安排就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但实际上由于合同中没有对购物次数和另行付费项目的时间和次数的明确,因此,只要旅游经营者想方设法征得旅游者同意,就可以任意地安排购物次数和时间了,对另行付费项目的安排次数和时间也没有了。

      “难怪在旅游法出台后,尤其是在国家旅游局对旅游法第35条作了补充说明和解释后,旅游购物似乎又‘一夜之间回到解放前’,甚至同旅游法颁布之前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对旅游购物没有了购物次数和时间的明确。同时,对另行付费项目也没有次数、时间和费用等了。”杨富斌说。

      杨富斌,有关部门应当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一段时间之后,通过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新版示范文本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予以纠正和完善。

      “特别是要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旅游购物的次数和时间,另行付费项目的有关细节要求。”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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