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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专项整治部署旅游合同条款 推合同示范文本
  •   中国网4月28日讯 记者从四川相关部门获悉,4月27日,由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工商局联合举办的“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部署及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培训会在成都寅生国际酒店举行。当天,四川省旅游局陈加林副局长、省旅游执法总队杨铭总队长、管理处姚界平处长、省旅游协会孟刚秘书长以及省工商局相关人员、四川省旅游协会、 成都市旅行社协会、全省赴台游旅行社 、部分出境旅行社、国内旅行社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旅游、银行、电信等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旅业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工作,此次“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部署暨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培训会”,其目的是通过此次培训,强化我们旅行社企业的合同意识,从而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会上,陈加林强调:合同监管是解决旅游市场问题的突破口、旅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是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手段。我们一定要树立合同意识,强化合同检查措施,共同促进我省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健康发展。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把握合同监管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合同监管符合转变职能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合同监管,有利于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安全,合同监管是解决旅游市场问题的突破口;要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大力推广使用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要加强领导,注重实效,积极开展旅业合同格式条款自查自纠工作。

      当天,四川省工商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作“开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讲话;杨铭总队长通报我省在签订旅游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旅游业、银行业、电信业和其他行业合同格式条款及评审意见》等;省工商局合同处专题宣讲“依法规范合同文本、促进行业发展、消费者权益”。

      评审意见:《旅游法》第65条,旅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法释〔2010〕13号)第12条,旅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2.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评审意见:首先,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本条款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其次,对于战争、、、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可抗力事件,《旅游法》第67条,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因此,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评审意见:根据《消法》第7条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71条、第80条、第82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总之,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本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4.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评审意见: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其与组团社的关系是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根据《旅游法》第71条,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偿。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评审意见: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理,也不符合事实;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属于不公平交易条件。根据《消法》第10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旅游法》第64条,在旅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旅游法》第65条也赋予了旅游者在旅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本条款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6.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评审意见: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作出约定,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非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价款。此外,《旅游法》第75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原因出现单男单女、导致居住标准高于原定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经营者自行承担,而不得给居住单人房间的旅游者。本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7.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评审意见:首先,《旅游法》第65条赋予了旅游者在旅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旅程结束前可能发生在旅程开始后,也可能发生在成行之前。其次,《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款所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总之,本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8.此线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评审意见:《旅游法》第63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第69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程安排。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信赖利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依《旅游法》第70条之,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伍策 尤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