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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境游前骨折行程泡汤 旅行社强扣护照索费用
  •   麒麟网旅游频道07月07日讯近日,我与丈夫刘先生到某旅游公司报名参加日韩邮轮旅游,两人的旅游费总价是4000元,我们当场支付了定金2000元,同时还递交了出境游所需的护照等材料,该旅行社给了我们一份行程单以及支付定金的收据。

      在出发前两周,我丈夫不慎摔了一跤,诊断结果是脚骨折,考虑到比较严重,两周后不能恢复,日韩邮轮旅游计划也就泡汤了,肯定无法成行,于是,我们便与旅行社进行协商退款事宜。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旅行社不仅了我丈夫的退款要求,还要求我再支付2000元的旅游费,如果我们不支付这笔费用,旅行社就我们两人的护照。这个也太不讲道理了吧,我们并不是无缘无故取消行程,是因为有突发情况,不得已才取消了旅游计划的。

      我们愿意将已支付的2000元定金作为违约金,要求该旅行社归还我们的护照。但旅行社却不同意,要求我们再支付2000元,还了我们的护照,这种行为太过份了,我非常。

      协商无果之下,我们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要求旅行社归还我们的护照。

      记者连线

      接到郝小姐夫妇的投诉后,记者联系了浦东新区消保委和当事人,浦东新区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和调解。

      工作人员在询问郝小姐的过程中发现,在这个事件中,该旅行社并没有与郝小姐夫妇签订旅游出境合同,郝小姐在支付了2000元定金后,旅行社也没有开具相关的,只有一张行程单及定金的收据,这一做法显然是缺乏规范的。

      于是,消保委工作人员与旅行社取得了联系,“其实,郝小姐只支付了一半的旅游费,另一半还没有支付。”旅行社方面称,一旦郝小姐,那么邮司将会向旅行社追讨全部的船票费用,除去郝小姐已经支付的2000元定金外,其余损失都要由旅行社来承担,所以,旅行社才要求郝小姐再支付2000元后,才能归还他们的护照。

      “护照属于消费者的个人证件,旅行社没有。”消保委工作人员向旅行社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而旅行社却没有按照《旅游法》的,与郝小姐夫妇签订旅游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对和义务进行约定,更没有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邮司要向旅行社追讨全部的船票费用,这只是旅行社的一面之词。”消保委表示,旅行社方面并未出示遭受实际损失的书面,因此旅行社要求郝小姐另行支付2000元是没有依据的,更没有郝小姐夫妇的护照。

      律师说法

      对此,记者请上海恒德律师事务所的盛先磊律师进行分析。盛先磊律师分析说,按照消费者郝小姐的陈述,结合旅行社给予的反馈,目前来看此事件中至少有三处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假设该旅行社不存在资质等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话,那么旅行社的确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定金合同。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一方若实际交付了定金款时,该合同便告生效。而作为双方债务履行的“定金合同”同时约束着双方。当刘先生因骨折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旅行社可选择启动定金条款,根据约定就相应的定金作不予退还处理。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的相关,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意味着,在郝小姐交付的2000元“定金”中,只有部分钱款的性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可适用定金罚则,其余部分可作为预付款参考。因此,假如启用定金罚则的话,具体数额有待进一步确认。

      其次,关于旅行社提出邮司方面的损失也应由消费者承担一说,由于旅行社缺少相应的,不足以证明旅行社因郝小姐一方的违约而遭受了实际的损失,因此,在有明确依据之前,郝小姐有权支付额外的费用。

      最后,就护照被的行为,旅行社显然有非法的嫌疑,与《护照法》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护照”相悖,理应予以返还。

      截至记者发稿时了解到,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再三协调后,旅行社最终同意归还郝小姐夫妇的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