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将至,市民报团出境游的人数也在增加,出国旅游会遇上哪些麻烦事?报团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昨日,市消协发布了一起因出境游引发的矛盾纠纷,市民临时却遭团费退还难题。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临时损失大,及时止损有妙招。
近日,市民顾先生携妻儿参加了城区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日本五日游”,并签订了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3599元,儿童(不满14周岁)费用3599元,总计10797元,顾先生当场交纳了相关费用。
不料出游愿望却意外地“泡汤”了,就在出行的前一天,顾先生家中发生了一点意外,出行计划只得搁浅。为此,顾先生第一时间联系了旅行社。第二天,他就赶到了旅行社,希望对方在扣除违约金后,退还多余的费用。“我交了一万多的旅游费,可他们只同意退几百块钱,这个损失也太大了,我实在搞不懂他们这样退费的依据是什么?”
顾先生出示了双方当初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根据合同第五章第十五条的:‘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据此,顾先生算了一笔账:“我们的旅游费用总计为10797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掉60%,那我应该能拿回40%的费用,即4318.8元。可旅行社居然只同意赔偿我们每人300元。”
而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委屈:“合同第十五条有明确:‘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费用不应当超出旅游费用总额。’”对退费构成,带金字旁的女孩名字她解释道:“消费者是出发前一天晚上才通知旅行社无法出行的,此时,旅行社已经产生了诸多的实际费用,如机票费1200元、地接费用1700元、签证费30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3350元,三人合计10050元,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只需退还消费者747元,可考虑到消费者的心情,我们还是同意退还他900元,可消费者不同意。”
几天后,对方提供了两份证件,一份是“机票损失单”,标注:“由于旅游团队优惠机票不签转、不更改、不退票,一经签订,即为出票。团队票提前七个工作日出票,费用不退……”还有一份是“旅游损失单”,明确标明:“由于旅游团队不签转、不更改、不退票,一经签订,临时,则为全损……”
针对旅行社提供的证明材料,消费者也有话要说:“机票费和签证费不退我能理解,可旅行社提供的其他费用,如地接费1700/人,接送费150/人,我不能理解,这根本就不是实际产生的损失,凭什么要让我埋单?”
经过多次调解,近日,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旅行社退还顾先生每人1000元,总计3000元的旅游费用。
其实,顾先生的投诉并非个案,近些年,市消协受理了多起类似纠纷。事后,调解员查阅了部分旅行机构的旅游服务合同后发现,合同条款基本是格式条款,旅游者个人较难有单独议价协商的空间。而有关的部分,合同是明确列出的,如旅游者是行程前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至7日,按20%……以此递增,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因此,如果是个人原因,决定越早做出损失越小。
对于上述列举的旅游合同约定,调解员认为,所谓“无规矩则不成方圆”,如果游客因一点点因由而随意终止合同的话,那旅行社方面的利益就得不到任何保障,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至于退费方面,旅行社方面也不应当“得理不让人”,在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应当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如果有替代游客跟进,那应当将全部费用退回给退出的游客;如果确实无法替代,也应当将没有发生的费用和可追回的费用,尽可能地退回给游客。至于哪些是没有发生的费用和可追回的费用,须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旅游业内人士,如果是较早就决定的,可以考虑把报名资格转让,避免违约而被扣除较多费用。如果在发团前能有人顶替自己的名额,在旅行社自身没有太大损失的情况下,一般信誉良好的旅行社不会扣减太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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