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旅行社设立地设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省直管县(市)旅游委(局)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审核意见和申请,出具申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4.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向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出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三、承诺时限: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受理设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省直管县(市)旅游委(局)申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或不予与申报的决定。
四、批准后,旅行社向原存储金的指定银行增存1年期以上的120万元质量金存款,并向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与银行签订的增存《旅行社质量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向国家旅游局申请,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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